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湛江电视台公共频道2008年广告报价
备注: 1、 本刊例2008年执行。 2、 新闻标版:限5秒内固定画面,不出联系电话、地址、联系人。国语版全年收费15万,粤语版12万元。其他栏目版参照播出次数比例执行。 3、 天气预报标版:全年收费10万元。 4、 剧中插播、新闻特约:按A特段价格标准执行。 5、 电视剧、栏目特约: 按A段正常价加收50%。 6、 指定位置 播出加收50%,指定时段加收20% 。 7、 寻人启事25秒内500元播2次, 遗失声明、寻物启事500元播1次;每超1秒加收10元;流动字幕500元播2次。 8、 字幕广告按图像广告价格收取。 9、 本台发布的广告、信息、专题,其内容要真实、健康、符合广告法规。如有不妥,本台有权删除或拒绝播放。 10、 广告客户播放及广告营业单位代理广告必须具备以下手续:营业执照、与我部签定之原始合同、生产许可证,其中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类应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。广告播出前须先审定有关证明及播出带,并于播出前付清广告款方能予以播出。 11、 本台发出的广告播出收费通知单既为传播证明,若有争议,客户须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监测中心报告在一个月内到本台核对。 12、 广告合同期最长为一年,签定全年广告合同的客户,不受价格调整影响,但须于签约期间向本台预付30%播出费。 13、 因故漏播或错播,本台予以补播,不承担其它责任。 14、 电视剧电影特约、法定节假日、指定时段、组别和组序、未预定加急播出的广告,按相应时段价格加收30%。凡以企业名称、产品名称开设专栏或独家特约播出节目,按相应时段价格加收100%。 15、 凡在本台签订的已生效的广告播出合同,原则上不予停播或更改。如确实需要停播更改播出带,必须提前三天到本台办理有关手续,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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